(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9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长城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祥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宗贞、陈建旋,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茂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佘涛,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城行实业(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行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路浩安全设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浩公司)消防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1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9月14日,路浩公司、长城行公司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2006年合同),合同约定路浩公司为长城行公司安装消防整改工程,承包范围为包设计、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消防验收,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92200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合同生效后长城行公司付工程造价的10%约59220元,开工第十天付20%约118440元,工程完工后经长城行公司验收合格付40%约236880元,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并拿到有效证件三天内付30%约177660元。
2008年1月12日,路浩公司、长城行公司又签订一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以下简称2008年合同),合同约定路浩公司为长城行公司进行部分消防整改工程,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3800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开始施工付50%即26900元,工程完工通过甲方验收后三天内付50%即26900元。
另查明,上述两份合同约定的工程均已完工,均未取得消防部门的竣工验收报告。其中2006年合同长城行公司欠177660元,2008年合同长城行公司欠26900元。
2010年7月23日,路浩公司向长城行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长城行公司配合提交资料以办理消防验收,该邮件详情单显示为拒收。2010年7月30日,路浩公司在《深圳特区报》上公告,要求长城行公司于见报七天内提供办理消防验收的资料,长城行公司至今未提供。此后路浩公司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长城行公司立即向路浩公司支付消防建设工程款人民币204560元;2、长城行公司立即向路浩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40433.05元(前一笔欠款计算基数为人民币177660元,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5.58%计算,违约日期从2007年1月1日暂计至2010年8月15日;后一笔欠款基数为人民币26900元,违约金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6.57%计算,违约日期从2008年1月29日暂计至2010年8月15日),并继续承担违约金直至所有款项付清为止,以上合计为人民币244993.05元;3、长城行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路浩公司、长城行公司签订的两份《消防工程施工合同书》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虽然合同明确约定取得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义务为路浩公司,但长城行公司作为建设方,理应根据合同的约定向路浩公司提供协助义务。但长城行公司至今仍未向路浩公司提供办理消防验收所需的资料,已经构成违约,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长城行公司应向路浩公司支付剩余的工程款外,还应向路浩公司支付该工程款的利息。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因路浩公司于2010年7月23日才向长城行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要求其办理协助的义务,该律师函因长城行公司拒收并未收到该函件,长城行公司无法知晓该函件的内容,故利息的起算时间应以报纸公告登记的最后履行期限为准,为2010年7月30日后的第八天起即2010年8月7日起开始计算。关于长城行公司辩称路浩公司未在施工前将消防文件送消防部门报建审核才是涉案工程未办理消防部门验收的原因,该院认为,长城行公司并非消防验收的职能部门,长城行公司提交的室内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指南仅系消防部门对其工作的指引,就此案而言,双方当事人均需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现路浩公司已经明确要求长城行公司履行提供资料义务以便办理消防验收手续的情况下,长城行公司仍然拒绝履行协助义务,系长城行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故对长城行公司的辩解,法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判决:1、长城行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路浩公司支付消防建设工程款20456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标准,自2010年8月7日计至付清之日止);2、驳回路浩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74元,由长城行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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