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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4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1)深盐法房初字第14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供应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87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43.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退回深圳市××餐饮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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