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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6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11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常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广东世某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某,广东世某某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宏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彬。
上诉人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某深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宏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合同代位追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某法院(2011)深宝法民二初字第5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某深圳分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16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人某深圳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某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连 昆
审 判 员 许 绿 叶
审 判 员 张 新 文
二○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伍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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