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60号(3)
一、维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原审判决第三、四、五项;
三、变更原审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郑晓林、郑晓容、林秀英、郑晓帆人民币112000元;
四、余定利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郑晓林、郑晓容、林秀英、郑晓帆人民币70438.10元;
五、施少龙对余定利依本判决所确定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六、驳回被上诉人郑晓林、郑晓容、林秀英、郑晓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各方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由被上诉人郑晓林、郑晓容、林秀英、郑晓帆负担275元,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2000元,原审被告余定利负担1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74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玉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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