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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8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48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男。
委托代理人熊某某,男。
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劳)初字第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利××(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琚 虹
审 判 员 李 凤 麟
审 判 员 庄 新 元

二○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姚 聃(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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