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99号(3)
马某、郭某马某、郭某答辩称:1、杨某主张不知道限购令的颁布实施是谎言。在限购令颁布的第二天(2010年10月1日)各大媒体均报告了限购令的全文,在南方都市报等媒体均有报告,在10月3号、4号南方都市报又以正版对限购令具体内容及争议进行了报告,因此杨某主张不知道限购令内容是不可信的,原审第三人在原审开庭时已陈述了杨某与原审第三人当时达成协议是由原审第三人负责为杨某通过补办社保方式来满足限购令的要求从而达到购房要求。但马某、郭某当时是不知情的,在原审时原审第三人对此有详细的陈述。当时双方购房时是由专业的房地产公司即原审第三人进行双方买卖的,原审第三人是知道当时是有限购令的,当时杨某也认可其不具备买房的条件,由此可以证明杨某是不可能不知道限购令的。2、杨某在上诉状认为本案属于重大误解也是不成立的。相关司法解释所认定重大误解应当是对交易物或对行为性质而作出的定性,本案双方当事人是确认的,交易价格、房产均是确认的,并不存在重大误解。
本院经审理查明,杨某在原审中称,原审第三人并未在签订合同时告知杨某"限购令"的政策,因杨某不是深圳户口,并且在内地已经有房产,签订合同时询问原审第三人此种情形能否买房,原审第三人称没有问题,杨某才签订的合同,关于补社保的说法是在签订涉案合同后,原审第三人工作人员要求杨某补办的。
原审已查明的其他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深圳市于2010年9月30日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坚决遏制房价过快上涨的补充通知》,暂停对无法提供在本市1年以上纳税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购房。本案中,杨某属于上述限购房产之列,故涉案合同因政策的颁布而不能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履行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杨某请求解除涉案合同未构成违约,现马某、郭某亦同意解除涉案合同,故涉案合同于2010年11月2日因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而解除,合同的解除不可归责于任一方当事人, 马某、郭某应将其收取的定金人民币100000元返还杨某。
综上,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杨某的上诉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九十四条第(五)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
三初字第219号民事判决;
二、 确认杨某与马某、郭某于2010年10
月5日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于2010年11月2日解除;
三、 马某、郭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
杨某返还定金100000元。
如马某、郭某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450元,由马某、郭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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