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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7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照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陆坤,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锐生,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森光,系该公司区域经理。。
上诉人曾照发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百佳华百货有限公司、广州法德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2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曾照发于6月23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曾照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曾照发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上诉人曾照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徐嘉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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