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6号(2)
二、邓纯英诉请的损失应否由被告承担。邓纯英提交的多份判决书均认定福虹营业部存在未经邓纯英许可擅自倒仓的侵权行为,对此予以确认。福虹营业部侵害了邓纯英的财产权益,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邓纯英主张的两被告因擅自倒仓导致其无法及时还款并额外支出的利息损失,属于直接损失,其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两被告辩称该损失为其无法预见的损失。对此,从监管协议可以推知两被告明知邓纯英款项来源于向张广华所借,其应该预见到如擅自倒仓造成邓纯英无法控制股票,将会无法及时还款,而且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也不以侵权人预见为前提,故两被告的辩解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不予支持。
三、邓纯英损失应如何计算。1、利息损失起止日期问题。邓纯英主张2002年7月12日至2003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损失。2002年7月12日为邓纯英发现其股票全部不在其账户而向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报案的日期,该日期应视为邓纯英因被侵权而丧失及时还款付息的能力;2003年6月26日为邓纯英向张广华归还借款本金的时间,邓纯英因两被告侵权造成股票价差损失而诉诸法院,最终由原审法院在2008年执行完毕,故2008年应视为邓纯英恢复还款付息能力的时间。邓纯英主张2002年7月12日至2003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损失,没有超过上述时间跨度,予以支持。2、利率的计算。根据张广华向邓纯英出具的收据及3727号民事判决书和767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邓纯英已以本金65万元按照年利率12%支付给张广华自2002年7月23日至10月23日期间的利息19500元及2002年10月24日至2003年6月26日期间的利息、3727号案邓纯英承担的受理费1240元、767号案邓纯英承担的诉讼费2090元等共计24465元,故邓纯英关于利息损失及两案诉讼费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邓纯英再次主张两被告赔偿其3727号案受理费1240元、767号案受理费2090元,属于重复主张,不予支持。
综上,福虹营业部作为依法设立的证券营业机构,不依法从事证券经纪经营,在未经邓纯英委托的情况下,买卖其证券账户上的股票,并给邓纯英造成损失,违反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世纪证券公司对福虹营业部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虹路证券营业部赔偿邓纯英利息损失及诉讼费损失共43965元;二、被告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对上述债务向邓纯英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邓纯英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否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5元,由两被告负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世纪证券公司、福虹路营业部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被上诉人与福虹营业部之间股票托管合同关系建立于2002年4月,侵权行为发生于2002年6月11日之前,被上诉人借款合同的到期日是7月24日。因此,福虹营业部在订立合同或侵权时所能预见的损失最多也就是股票本身的损失、以及购买股票的借款在合同期内的利息损失。被上诉人诉求2002年7月24日之后的利息损失,超出了上诉人的预见范围,应当驳回。二、被上诉人在知晓侵权事实后,采取了变更交易密码、资金密码等措施,加强对自己股票的控制。被上诉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后,完全可以将自己的股票变卖后以尽快偿还借款,而其并未采取积极的态度避免损失的扩大,对此,上诉人不应赔偿。三、被上诉人的股票损失并非全是上诉人福虹营业部过错造成。根据生效判决,被上诉人股票损失的结果是多方面原因造成的。正因为如此,被上诉人经两次再审获得的赔偿只有其诉讼请求的30%。故即使被上诉人诉求的利息损失被认定为可预见的损失,上诉人也只能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责任,并非全部责任。据此,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邓纯英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针对邓纯英与两上诉人的股票侵权纠纷,本院作出(2004)深中法审监经再字第15号民事判决书,邓纯英不服该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院于2006年2月26日作出(2005)粤高法民二申字第125号民事裁定书,决定提审本案。2007年4月25日,该院作出(2006)粤高法审监民再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邓纯英发现其控制的证券账户内全部涉案股票不能交易后,于2002年7月12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年8月19日向一审法院提诉,起诉之日即为其恢复对其名下的股票以及被倒仓但尚未卖出股票的控制权的时间。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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