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0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负责人常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圣俊,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建新,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负责人李培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长春,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为与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1)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2008年4月4日11时30分,周弟海驾驶粤B××号(在原告处投保交强险及商业险)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B××挂号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在东莞市茶山镇塘边真美玩具厂内停靠时,周弟海所驾车辆与蒙传俊发生碰撞,造成蒙传俊受伤及真美玩具厂部分围墙倒塌,交警部门认定周弟海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蒙传俊对原告、周弟海(后撤诉)及车辆所有人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后者赔偿180785.4元(其中医疗费的主张为15683.37元,后续治疗费的主张为30000元)。双方在诉讼过程达成调解协议:一、确认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垫付了蒙传俊医药费65700元;二、原告向蒙传俊赔付145000元;三、深圳市怡和运通实业有限公司就垫付的医疗费向保险公司索赔,原告与两被告双方对本事故的所有损失互不追究。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确认该协议效力并出具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执行。本案交通事故造成蒙传俊的伤残等级为一个六级、二个九级、一个十级,支出的医疗费用金额为113510.2元,医嘱的后继治疗费用金额为30000元。同时,从原告的起诉状来看,蒙传俊因本案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失己全部主张。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己应投保人的要求偿付了蒙传俊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10000元。
原审认为,本案为不当得利纠纷。根据法律规定,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或合同的依据,取得他人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况。在本案中,被告在本案保险事故发生后,本应按法律的规定及时予以理赔,但其未全部及时履行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导致原告基于受害人的起诉并在法院的调解下偿付了所有对受害人的赔偿款,基于原告的偿付行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债的法律关系。但由于被告己偿付投保人交强险项下的医药费赔偿限额,故原、被告之间债的关系仅限于原告代垫的交强险项下的死亡、伤残的赔偿限额。根据蒙传俊的起诉材料及法院生效调解书所载,法院认定原告偿付蒙传俊的医药费数额为45683.37元(不包括车主垫付的医药费部分)。原告偿付给蒙传俊的费用145000元,扣除上述医药费,余款为交强险项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对上述款项,应由被告承担一半。原告的过高主张部分,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款项49658.32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不服原审判决, 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二、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事实与理由是:一、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不构成不当得利返还之债。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四,包括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获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然而,从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分析,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构成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首先,本案被上诉人赔付款项的对像是第三人蒙传俊,而非上诉人,上诉人并没有从被上诉人处获得任何利益。其次,上诉人赔付给第三人蒙传俊的款项是被上诉人自愿协商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并且由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确认其合法性。即被上诉人赔付的款项是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结果,而非损失,并且是合法的。二、原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赔付蒙传俊的医疗费数额为45683.37元,没有事实根据。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上诉人赔付给蒙传俊的14.5万元费用中包括45683.37元医疗费。
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口头答辩称,上诉人所提出的不构成不当得利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当得利的构成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有关,与是否合法没有关系,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依据,也违反了认定不当得利的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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