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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8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8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深圳市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5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XX公司与陈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XX公司确认陈某某离职后,XX公司尚欠陈某某1500元工资未予支付,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支付陈某某工资1500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375元。XX公司称因陈某某未办理工作交接而造成公司的损失,故暂时不予支付其工资,但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该行为与法律规定相违背,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陈某某已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应由XX公司负担。综上所述,XX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XX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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