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七初字第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七初字第1号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职员。
被告深圳市晓××有限公司。
代表人深圳市晓××有限公司××组。
负责人于某,××组组长。
委托代理人连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以下简称"××支行")诉被告深圳市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晓××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吴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连某某、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支行诉称,2004年至2005年期间,原告诉借款人王某等10人(户)及担保人晓××公司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纠纷十案,经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8-1380,1382-1385,1388-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借款人应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复息、罚息;并以其抵押房产向原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担保人晓××公司对借款人的债务在抵押物依法处置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06年2月22日,晓××公司被本院宣告破产,原告随即就上述债务向被告××组申报了总额为人民币10966891.75元(以下均为人民币)的债权。被告清算组经审查后认为:晓××公司仅承担处理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债务部分的补充清偿责任,并非承担全部债务连带清偿责任,因抵押物未处置,故不予确认所申报债权。2009年,上述借款抵押物均已处置完毕。原告就抵押物处置后的剩余借款债务本息共1387890.86元向被告××组申报了债权,被告清算组审查后仅确认了113709.13元,理由是申报债权中的晓××公司破产宣告之后的利息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规定,应予破产宣告之后停止计息。2010年10月,被告××组编制晓××公司《破产债权表》表列原告债权仅为122946.13元,原告不确认表列债权额,已向被告提出了书面异议。原告认为,原告对晓××公司享有的债权是基于抵押担保借款法律关系而产生,在该法律关系中,主债务人并非晓××公司,晓××公司也并非对全部主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是对抵押物处置后不足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被告依破产法规停止计算主债务人的借款利息从而大幅度核减了主债务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是混淆债务主体的作法。从债务构成上来看,晓××公司的债务须待抵押物处置后才能形成和确立,如果抵押物已足额清偿,则不存在对晓××公司的债权。因此,即使要对破产企业停止计息,也只能在债权形成和确立之后,也就是抵押物处置之后才能停息。遂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补充清偿债权人民币1387890.86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晓××公司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及《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的规定,破产债权为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因此,被告作为从债务人对原告所应承担的清偿责任在被告破产宣告之日起就是确定的,而无论主债务人是否应当向原告承担破产宣告之后的利息,该部分利息都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得到确认。
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2009年2月23日债权申报申请书。证明原告在2009年2月27日向被告××组申报了总额为人民币1387890.86元债权。2、(2006)晓破清算字第17号债权的通知书。证明2006年6月1日被告××组认为抵押物未处置,因此对原告申报总额为10966891.75元的债权不予确认。3、收条。证明在2009年2月27日被告××组对原告申报债权提交的相关资料予以签收。4、债权补充申报书及诉讼费票据。证明在2009年7月31日原告补充申报了两笔债权,被告××组对该申请书予以了签收。5、破产债权表。证明被告××组对原告申报的债权仅确认122946.13元的事实。6、以书面征询方式召开第三次全体债权人会议的通知。证明原告在2010年10月13日收到被告××组邮寄的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的通知。7、第三次会议表决表。证明第三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的内容是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是否有异议进行表决,同时表决表备注注明如有异议,将按通知要求向被告××组提出及向法院提起诉讼。8、欠款明细表及客户还款清单。证明截至2009年2月14日,仍有10位雕塑家园的客户尚未还清相关贷款及利息,原告向被告××组申报债权金额的目录清单。9、(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8-1380、1382-1385、1388-1389、1391民事判决书10份。证明原告依法享有向被告××组申报债权的合法地位。10、民事裁定书3份。证明抵押物依法处置后,仍然不足以清偿原告的债权,被告需对不足以清偿债务部分承担补充连带清偿责任。11、2005深南法执字第1837-1839、1844、3092、3094-3096、3099、3101号结案通知书。证明上述案件已执行结案。12、对第三次会议表决表异议书及××组签收文件。证明原告不确认××组制作的原告债权额仅为122946.13元的《破产债权表》,并已按要求向被告××组提出了异议,××组予以了签收。13、异议书及××组的签收文件。证明原告针对第三次表决内容中仅确认原告债权为122946.13元,向被告××组提出了书面异议,××组签收了原告异议书。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