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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七初字第1号(2)
被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债权申报申请书》及欠款明细表。2、《债权补充申请书》及票据两张。上述2份证据系被告××组确认原告破产债权的基本依据。3、《民事裁定书》及《指定成立××组决定》。证明被告破产宣告时间。4、《债权确认书》。证明被告××组确认原告相应债权的通知。5、召开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知、破产债权表、表决表及快递单。证明被告××组告知原告债权表决事项。6、异议书。证明原告对被告××组确认其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7、民事裁定书及快递单。证明本院裁定确认57笔债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除证据8以外的证据均无异议。原告对被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均无异议。对于原被告均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
原告诉杨某某、连某某、唐某、王某某、王某、杨某某、牛某某、于某某、吕某、李某、董某某及被告借款合同纠纷十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已分别作出(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8号、1379号、1380号、1382号、1383号、1384号、1385号、1388号、1389号、1391号民事判决书。其中,(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杨某某、连某某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06584.77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14919.3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7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17495.49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15448.48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67273.04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32471.45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757445.20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36859.50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杨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16848.55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30014.21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牛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07777.23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29572.80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694324.80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33787.89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吕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654153.58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80500.65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李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54046.64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41562.83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2004)深南法民二初字第139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董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支行偿还贷款本金323638.70元及其利息、复息、罚息(其中,截至2004年9月1日的利息、复息、罚息为15750.10元,以后发生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至本判决确认的还款日止)。上述判决书还判决杨某某、连某某、唐某、王某某、王某、杨某某、牛某某、于某某、吕某、李某、董某某以其抵押物向××支行承担抵押担保责任;晓××公司对杨某某、连某某、唐某、王某某、王某、杨某某、牛某某、于某某、吕某、李某、董某某的本案债务在抵押物依法处置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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