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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初字第1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郑永年,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祖舜,广东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皇岗支行。
负责人:丁菲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广群,上海市建纬(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郑永年因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0]深仲裁字第705号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在本案审理中,申请人郑永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郑永年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00元,由申请人负担,多收部分由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许 保 疆
代理审判员 陈 明 亮
代理审判员 吴 思 罕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蔡 妍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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