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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4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顾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因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38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1年5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其余部分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阮 思 宇
审 判 员 钱 翠 华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卓春宇(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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