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0号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0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游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郑某某(自报),男。因本案于2010年8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9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龚某某、曾某某、郑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3月31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18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龚某某、曾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凤鹏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龚某某、上诉人曾某某及其辩护人游某某、原审被告人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8月22日晚,被告人曾某某在其住处深圳市南山区××街道××村××栋××房,贩卖毒品一小包给袁某并让袁某当场吸食,袁某付给曾某某人民币200元。
2010年8月23日,袁某打电话给被告人曾某某,要求购买冰毒15克,谈好的交易价格为每克人民币550元。之后,曾某某打电话给被告人龚某某,要求以每克人民币400元的价格从龚某某处购买毒品13克。2010年8月25日下午,袁某与被告人曾某某来到事先约好的深圳市南山区××路××村××楼酒楼"××"房,一起等候被告人龚某某送冰毒过来。当日19时许,龚某某从"豹子"(另案处理)处购买冰毒。被告人郑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龚某某是去贩卖毒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号为豫QQ××××的小汽车送龚某某来到上述××楼酒楼。到达目的地后,被告人郑某某留在车上等候。当日20时许,龚某某携带毒品进入××楼"××"房,当被告人龚某某拿出毒品准备进行交易时,公安民警将龚某某、曾某某抓获,当场缴获用于交易的毒品一包,经鉴定,重9.6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龚某某身上缴获毒品5小包,经鉴定,重0.9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从龚某某、曾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手机三部。后民警在上述酒楼楼下抓获正在等候的被告人郑某某,并缴获豫QQ××××小汽车一辆。
原判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袁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2008年认识了"老四","老四"经常在西丽一带贩毒。2010年8月22日,他打电话给"老四"说有个老板想购买冰毒,后来双方约好先试下价值人民币200元的"货"。当晚,他来到"老四"家,"老四"给了他一小包冰毒,其付给"老四"人民币200元后当场吸食掉了毒品。2010年8月23日,他又给"老四"打电话说要15克的"货",并谈好每克人民币550元。8月25日下午,"老四"打电话问他还要不要"货"。后来,他和"老四"约好在深圳市南山区××村××楼饭店碰面交易。当天下午4点30分许,两名民警假扮"买家"和他去到约好的地点。在"××"房和"老四"碰面后,"老四"说要等他兄弟送"货"过来。当晚8时许,"老四"下楼去接他的兄弟。后来"老四"和送"货"来的兄弟来到了"××"房,送"货"来的男子从裤袋里拿出一包用塑料袋装的东西并说这里有15克,"买家"拿出人民币8250元准备给送"货"男子时,伏击的民警就冲进来将"老四"和送"货"来的男子一并抓获。所谓的"货"就是冰毒。证实"老四"称呼其为"老袁"。辨认出"老四"就是曾某某,送毒品来的男子就是龚某某。
2、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8月25日,民警在深圳市南山区××村××楼酒楼"××"房抓获被告人龚某某、曾某某,在酒楼门口抓获被告人郑某某。
3、缴获经过、提取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0年8月25日,民警在抓获被告人时,在案发现场缴获用于交易的毒品9.69克,在龚某某身上缴获毒品5小包共计0.93克以及作案工具诺基亚牌手机二部,从曾某某身上缴获作案工具夏普牌手机一部,当场查获作案工具黑色奇瑞小车(豫QQ××××)一辆,并将上述物品依法提取、扣押。
4、情况说明,证实民警扮演买家参与破案的经过。
5、经被告人、证人辨认的缴获毒品照片。
6、龚某某手机短信截图,经龚某某确认是2010年8月25日其和"四哥"曾某某商讨交易的短信内容。
7、三被告人的身份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8、公(深)鉴(理化)字【2010】4855号检验报告,证实缴获的毒品分别重9.69克、0.93克,均检验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