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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1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18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女。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0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1年4月25日作出(2011)深福法刑初字第50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被害人马某萍及丈夫董某里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李某,李某自称是高干子女,有很强办事能力。2009年10月,证人宋某全邀请马某萍、董某里一同投资长江挖沙项目,后董某里、宋某全前往南京找到李某帮忙协调关系批准挖沙,李某表示同意。董某里与宋某全多次前往南京找李某商谈找关系办理审批事宜,并先后两次交给李某现金人民币20万元,作为李某协调关系、办理手续的活动经费。
2010年2月,李某对董某里谎称其战友杨某银现任江苏省水利厅副厅长(经查杨某银职务为江苏省水利物资总站工会副主席),其已通过杨副厅长认识了长江挖沙行政许可主管部门"南京市水上交通局"(经查江苏省水利厅及交通厅下属均无南京市水上交通局此建制)的"张局长"(男,在逃,具体情况不详)和 "胡处长"(男,在逃,具体情况不详)。随后,李某让董某里到南京市与"张局长"、"胡处长"面谈长江挖沙行政许可申请相关事宜。2010年3月,李某对董某里谎称南京各方面关系都已协调好,根据政府规定,只需向江苏省水利厅缴纳人民币55万元的保证金及递交相关资料,即可获得长江挖沙行政许可。
2010年4月6日,被害人马某萍在本市福田区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将人民币55万元转账至李某在南京的工商银行账户,用于缴纳挖沙许可保证金并给相应人员好处费。李某收到款项后以各种理由拒绝与被害人见面,也不退还人民币55万元。经查,江苏省水利厅从未受理过李某所称的长江挖沙许可申请。
2010年7月19日,马某萍向公安机关报警,同年11月3日,李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到当地公安机关,同日被刑事拘留。案发后,证人朱某代李某偿还马某萍人民币75万元。
以上犯罪事实,有下列经过原审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李某的身份信息、前科劣迹查询情况;2、南京市公安局后宰门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载明2010年11月3日,民警电话通知李某到所归案;3、马某萍账户转账给李某账户人民币55万元的银行交易凭证及该两账户交易明细,证实马某萍于2010年4月6日在本市福田区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星河支行汇给李某在南京的银行账户人民币55万元;4、南京市交通运输局办公室出具的关于该单位无男性"张局长"的证明,江苏省水利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出具的关于该单位未收到过涉案挖沙申请的证明,江苏省水利厅人事处、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办公室分别出具的关于该江苏省水利厅、交通运输厅下属均无"水上交通局"单位的证明,江苏省水利物资总站组织人事科出具的关于杨某银系该单位工会专职副主席的证明;5、被害人马某萍出具的已经收到朱某代李某退还的75万元,希望司法机关对李某从轻处罚的说明;6、被害人马某萍、董某里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二被害人均辨认出被告人李某,被害人董某里还提供并辨认了其根据录音整理的在南京和李某成、李某对话的录音节选内容的文字。7、证人宋某全的证言,证实2009年底,其与董某里在南京见到李某,李某自称高干子弟,可以找关系帮其办理《疏竣作业证》,后其又与董某里一起两次到南京交给李某共人民币20万元现金作为申请手续、协调关系的经费;8、证人杨某银的证言;9、证人李某成的证言; 10、证人朱某的证言;11、被告人李某的供述和辩解,李某在侦查阶段拒不供认犯罪事实,称董某里与宋某全找到其帮忙办理挖沙许可,其就找到在水利厅当副厅长的战友杨某银,杨某银答应帮其找关系。后其在南京收了董某里、宋某全给的人民币10万元现金,用于打点关系,其给了杨某银5万元。后其又带着杨某银的下属张局长、胡处长与董某里吃饭,两领导表示愿意帮忙。其不清楚张局长与胡处长的全名及职务,也不知道他俩基本情况,联系电话以前有,现在弄丢了。后其到深圳让董某里将船的资料及押金准备好,并把自己的银行账号告诉董某里。2010年4月6日,马某萍转了人民币55万元到其账户,董某里告诉其40万元用于缴纳挖沙船押金,另15万元用于答谢其及其他办事人员。次日董某里到南京将挖沙船资料交给其。马某萍转给其的55万元,其提了两笔共45万元,借给朋友朱某,一笔提现是40万元、另一笔提现是5万元。几天后,其到水利厅门口和保安说找杨某银副厅长,就进去到杨某银办公室把两条船的资料给了杨某银,但没有交押金,后来其又借了5万元给朱某,其余10万元其都取现了。其称2009年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被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阶段,李某承认在2009年10月马某萍、董某里给了其20万元用于协调挖沙项目,后来其找了两名男子假扮"张局长"、"胡处长",并对马某萍、董某里称要交保证金,收取了二被告人55万元。其共拿了75万元,出国都花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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