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O11)深宝法刑初字第2770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O11)深宝法刑初字第2770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湛某平,女。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1月11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日被逮捕。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O11〕13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湛某平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延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湛某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湛某平与被害人张某于2008年分手后,从2010年12月份起,以张某在老乡间说闲话导致其被砍为由,伙同男友阿六,向其勒索人民币4万元赔偿,并多次去电和信息威胁。1月11日,张某在宝安松岗星港城真功夫店内将2万元交给湛某平时,民警将湛某平抓获。公诉机关为此提供了相应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湛某平的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湛某平对指控事实基本无异议,并称自己在2008年下旬与被害人张某分手后,张某和老乡说起自己的床事,传到前夫梁某耳里导致自己被砍,花费4万多元医疗费。自己没有叫人砸车,也没有提要4万元,是张某自己提出赔偿医疗费,而且他也承认说话不当并道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湛某平与被害人张某曾是男女朋友关系,2008年下半年分手。2008年10月6日,湛某平与梁某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吵架。同年10月31日,二人因小事发生口角,梁某用菜刀将湛某平砍伤。2010年1月份,湛某平与梁某离婚。12月开始,湛某平认为,其与梁某感情不和,关系恶化乃至被砍,均系张某于2008年及2009年间,在老乡中说其有关床事的闲话所致,遂与其现任男友即在逃嫌疑人“阿六”以此为由,向张某索要赔偿,张某不允。在此期间,湛某平与阿六多次致电或发信息给张某,威胁、恐吓,要其赔钱给湛某平,否则要其残废。称给了钱就不搞事,不再叫其他人烦张某,否则让其留钱做医药费。张某迫于威胁,答应支付其2万元。后张某于2011年1月10日向深圳市公安局松岗派出所报警。按照安排,张某和二名便衣民警于1月11日21时许在松岗街道星港城真功夫店内等候湛某平。当张某将2万元人民币交给湛某平后,陪同的民警当场抓获湛某平。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湛某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余某周的证词,被害人张某的陈述,抓获经过、委托书二份、提取的手机短信记录、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手机通话清单、电话录音记录、提取笔录、被告人身份信息、汽车修理发票复印件及附件、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等书证物证材料,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据予以证明。所有证据均经过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湛某平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形下,主观臆断被害人张某在老乡间散播其私隐,造成其夫妻不和,自己被砍伤,并以此为由,通过电话和短信的方式,威胁、恐吓张某,索要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被告人湛某平虽然实施了敲诈勒索行为,但被害人张某并没有基于其威胁和恐吓而被迫支付假意允诺的钱财。至被告人湛某平被抓时,虽然有钱财交付的事实,但系在被害人张某报警后、民警安排下为抓获湛某平所为,并非真实交付。因而,被告人湛某平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本案之发生有其特殊的前因,被告人湛某平犯罪未遂,且归案后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表现出较好的悔罪态度,如对其适用缓刑当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
综上,根据被告人湛某平的犯罪情节、犯罪后果、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湛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越
人民陪审员 肖典富
人民陪审员 朱永红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刘婷
书记员 李璐(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