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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975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2975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莫某威,男。因诈骗嫌疑,于2011年2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3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某娣,广东财X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曹某华,广东财X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深宝检公二诉(2011)15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某威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莫某威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莫某威原系宝安区福永街道力X信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X信公司”)的业务员,负责为该公司联系业务。根据力X信公司的规章制度规定,业务员推销产品后,货款一律汇入公司账户,确有收现金需要,收款人必须出示本人身份证和盖有公司公章的委托收款书才能收取现款。自2010年9月份开始,莫某威为获取非法利益,伪造一份虚假的声明,通过网络即时通讯聊天工具发给客户,让客户直接将货款转入到一个户名为“吴X女”的工商银行账户(62220240000159629XX)。此后,力X信公司的客户重庆卓X、凯X杨、福建X堡、深圳红色X洋等四家公司依照上述声明分别将货款转入了吴X女的账户,后莫某威再将上述公司汇入的货款共计人民币39155元转入自己的账户内。与此同时,莫某威还将客户深圳凯X杨公司、深圳X科公司交付的现金货款共1920元收取后占为己有。2010年10月,莫某威私自从力X信公司离职。力X信得知莫某威非法占有公司货款后报警,民警经侦查,于2011年2月22日将被告人莫某威抓获归案。涉案赃款未被缴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莫某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莫某威供述及辩解;被害单位代表人张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罗某、刘某勤证言;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证明材料、银行卡开户及交易资料、客户转账资料、业务管理方案;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某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莫某威尚未退还赃款,在量刑上予以考虑。被告人莫某威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莫某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1年2月22日起至2013年8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龚  振  京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高    洁
书记员 张幼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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