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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497号 
深 圳 市 宝 安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1)深宝法刑初字第349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华,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1年5月2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辩护人杨某林,湖南X言(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公一诉〔2011〕18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华及其辩护人杨某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华与黄某某(女)是老乡、曾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12日下午,被害人尹某某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潜X花园找黄某某时,因黄某某不在家,被害人尹某某即到民治街道潜X花园C区附近的快人一步网吧上网,被告人张某华知道后即携带铁锤和匕首各一把进入该网吧内,用铁锤殴打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尹某某的头部,用匕首捅其腹部、胸部。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华承认控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被害人存在明显的过错,请求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华与黄某某(女)是老乡、曾是朋友关系。2011年5月4日,被害人尹某某来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潜X花园黄某某的住处探望黄某某,当天晚上,被告人张某华也到黄某某的住处时看到被害人尹某某与黄某某在一起,张某华认为被害人尹某某与黄某某二人在谈恋爱,张某华即打黄某某,后被被害人尹某某拉开,为此,张某华产生报复伤害被害人尹某某的念头。2011年5月12日下午,被害人尹某某到民治街道潜X花园找黄某某时,因黄某某不在家,被害人尹某某即到民治街道潜某花园C区附近的快人一步网吧上网,被告人张某华知道后即携带铁锤和匕首各一把进入该网吧内,用铁锤殴打正在上网的被害人尹某某的头部,用匕首捅其腹部、胸部。经鉴定,被害人尹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当庭核实之被告人张某华的供述、被害人尹某某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作案工具照片、通讯清单、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某华个人身份信息、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华无视国家法律,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被害人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11年5月24日起2013年5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阮志明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 婷
书 记 员 江 涛(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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