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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琼行终字第84号(3)
综上,上诉人张根凤请求撤销被上诉人海口市政府作出的5号《决定》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张根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华
代理审判员 赵道远
代理审判员 李 贝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单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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