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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52号(2)
驳回申请人鸿×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请求确认《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合同登记(备案)号:宝HF0183××(备)〕的仲裁条款无效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鸿×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育 元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0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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