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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206号(4)
综上所述,上诉人银某公司提出之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564元,由上诉人银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程 炜
审 判 员 张 尧
审 判 员 张 新 文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伍芹(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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