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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63号(2)
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欣美
代理审判员 王 炜
代理审判员 武文芳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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