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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44号(2)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提出的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1】深仲裁字第112号裁决的申请。
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育元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乐乐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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