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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初字第128号(2)
驳回申请人王某某要求撤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2010]中国贸仲深裁字第D105号裁决书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王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育 元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0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周洁(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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