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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坑×厂
负责人黄某某,厂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灏×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某
委托代理人夏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某
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厂、灏×厂与被上诉人卢某某、孙某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89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厂、灏×厂和被上诉人孙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厂、灏×厂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坑×厂、灏×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明演
审判员:朱萍
代理审判员:梁乐乐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邹芝(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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