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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8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港×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该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FEI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郑某某,男。
上诉人港×地产代理(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FEI某某、原审第三人郑某某居间合同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0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港×公司诉称,经港×公司居间服务,FEI某某(卖方)通过其代理人徐某某向买方郑某某出售其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深×大厦26楼2606、2607单位房产,并于2010年7月9日签署《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编号:0000435)和《佣金支付确认书》(编号:0901433)及其他相关附件。合同签署当日郑某某即按合同约定向FEI某某直接支付定金人民币2万元,并于2010年7月14日、15日与FEI某某按合同约定共同办理了剩余定金及全部首期款项人民币315.5746万元银行监管手续。同时郑某某申请了银行按揭,并于2010年7月20日替FEI某某在港×公司方托管交楼押金人民币6万元,银行于2010年7月28日出具《贷款承诺书》,承诺可贷款为人民币237万元,贷款差额部分为人民币26万元。经三方一致同意将该差额款项全部托管于港×公司方,郑某某于2010年7月28日将差额款项人民币26万元转付于港×公司方。因FEI某某身份证件已变更,新证件号码与原始证件号码不一致。故办理过户前,FEI某某须将房地产证上原始号码变更为现有证件号码,即须重新办理新房地产证后方可实现过户手续。经三方协商一致同意待FEI某某办理出新房地产证后办理过户手续。但2010年9月16日出证后,港×公司及郑某某要求FEI某某继续履行合同时,FEI某某却借口不再出售以上物业。请求判令:1、FEI某某向港×公司支付佣金人民币58846元;2、港×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FEI某某拟转让坐落于深圳市罗湖区深×大厦2606、2607单位房产给郑某某,该两套房产土地用途均为商业、办公及住宅。2010年7月9日,港×公司、FEI某某及郑某某共同签订了一份《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签订后,郑某某向FEI某某支付了首期款人民币2万元作为定金,但最终因房产无法办理过户等原因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郑某某为此于2010年向原审法院起诉FEI某某及港×公司,原审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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