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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2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2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唐某某,女。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0年8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藏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男。因抢劫未遂于199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劳动教育委员会送劳动教养二年一个月;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8月25日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制造毒品罪于2010年8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犯制造毒品罪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作出(2011)深罗法刑一初字第35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崔术方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唐某某及其辩护人藏蓝、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7月初,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在本市罗湖区XX大厦X座XX房内制造毒品"麻古",由在逃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制造毒品,由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帮其清洗制毒工具、清理剩余原材料。2010年8月17日15时许,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到上述地点将被告人唐某某抓获,并查获淡红色粉末状、白色粉末状、白色晶体颗粒、红色药丸、深红色粉末状、黑色胶状、淡红色丸状、白色块状、淡红色块状、乳白色粉末状等疑似毒品及缴获制毒工具一批。经鉴定,淡红色粉末状物品重量为317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中重量为1784克的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g/100g、重量为938克的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2.9g/100g、重量为450克的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5g/100g;白色粉末状物品重量为6.8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另白色粉末状物品重量为2458.68克,检出咖啡因;乳白色粉末状物品重量为5.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可卡因;淡红色颗粒状物品重量为175克,检出咖啡因;淡红色块状物品重量为12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红色药丸重量为102.45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淡红色药丸重量为253.5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中重量为80.76克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5g/100g;白色块状物品重量为33.3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余物品均未检出常见毒品。
2010年8月26日15时许,公安人员在本市罗湖区XX花园XX楼XX房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查获红色粉末状、红色颗粒状物品。经鉴定,红色粉末状物品重量为3618.99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其中重量为867克的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0.98g/100g、重量为1853克的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24g/100g、重量为888克的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1.14g/100g、重量为10.99克的物品甲基苯丙胺含量为4.3g/100g;红色颗粒状物品重量为31.8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甲基苯丙胺的含量为8.1g/100g。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物证:毒品、制毒工具照片,黄某某、唐某某的尿液检验报告单,扣押物品清单,疑似毒品收条,移送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身份资料;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华、李某、连某丽、张某平、张某惠、周某、陈某清、杨某辉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结论:公(深)鉴(理化)字【2010】4636号检验报告,公(深)鉴(理化)字【2010】4912号检验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搜查笔录等。
原判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非法制造毒品,数量大,已构成制造毒品罪。被告人唐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于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二、被告人唐某某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三、缴获的上述毒品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销毁。
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某上诉提出:1、其在案发现场罗湖区XX大厦X座XX房内,没有伙同其他人制造过毒品,所谓清洗制毒工具、清洗剩余原材料也是不存在的事实;2、本案没有证人证言证明上诉人确实清洗过制毒工具和清洗剩余原材料的事实;3上诉人不知该房间放有制毒工具和制毒原材料,其每次来案发现场都是给男朋友做饭、洗衣物、料理日常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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