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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8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80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姚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费某某,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8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盐田区看守所。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姚某某、费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案,于2011年4月11日作出(2011)深盐法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坤和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姚某某、原审被告人胡某某、费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7月28日上午,"老黄"(另案处理)纠集被告人姚某某、胡某某、费某某等三人来到盐田外国语学校对面的盐排高速公路的桥下。"老黄"安排被告人费某某在桥下看守骑来的电动单车,并负责望风。"老黄"则带着工具与被告人胡某某、姚某某走到盐田港水厂附近的公路上。之后,"老黄"用钢筋撬棍钩开路灯专用电缆沟上的水泥板,并用大铁钳剪断路灯专用电缆线。胡某某与姚某某则跟在后面将剪断的电缆线拖出,然后用铁钳将电缆线剪成节,每节长约90厘米,共剪成120节。接着三人将剪好的电缆线装进事先准备好的一个黄色的编织袋里,余下装不进去的就捆成一捆,三人将捆装好的电缆线推到公路旁的一个水坑里,随后"老黄"召唤费某某骑车过来准备将电缆装上车。这时,在高速公路边上清理淤泥与垃圾的工人蒋腾晖、骆金绪等人发现四人形迹可疑,遂上前将四人抓获,后"老黄"趁人不备借机逃脱。经鉴定,被盗电缆价值人民币6350元。另查明,被盗电缆路段的路灯为正在使用的市政路灯,盗窃行为共造成该路段29基路灯约1200米路段无法正常亮灯,对周边居民出行造成很大的影响。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2、处警经过证明;3、深圳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4、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5、深圳市路灯管理处盐田工区出具的《证明》;6、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7、被害单位代表印某、金某某的陈述;8、证人骆某某、蒋某某、叶某某的证言及骆某某、蒋某某的辨认笔录;9、涉案财产价格鉴证结论书;10、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1、三被告人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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