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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号
(2010)深中法民七清算字第2-3号
申请人深圳华×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余××。
本院已于2010年6月22日依法宣告深圳华×公司(下称华×公司)破产并指定管理人进行清算。2011年5月24日,管理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请求终结本案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管理人成立后已经完成了债权确认、债权清理、对外投资清理、财产变现以及财务审计等清算工作。确认的债权总额为人民币1182277.50元。经清算,本案破产财产总额为人民币85351.83元,包括:1、车辆拍卖变现款51000元;2、银行账户存款34351.83元。本案需支付的破产费用为101700.78元,包括:1、公告费9550元;2、审计费55000元;3、评估费2000元;4、差旅费、档案查询费、账户管理费等日常清算费用支出34183.89元;5、受理费966.89元。因本案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申请人遂申请本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的清算工作已经基本完成,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申请人提请本院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深圳华×公司破产案的破产程序。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966.89元,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岳 燕 妮
审 判 员 林 捷 好
代理审判员 陈 肯 萌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玉凌(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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