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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阮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国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安X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公司法务人员。
上诉人深圳市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安X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X公司)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11月11日,美XX公司与安X公司签订《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美XX公司承包安X公司学员食堂,2008年9月20日至2008年12月20日为试做期,试做期满双方无异议合同自动转入正式合同,正式合同期从2008年12月21日至2011年9月20日,合同期满前,任何一方不愿续约或有意续约应提前30天通知对方;经营期间,双方不得擅自终止协议,单方面违约解除协议,需承担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试做期间届满后,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开始正式履行合同。2009年1月6日,美XX公司及案外人深圳市益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XX公司)向安X公司出具《工作联络函》,称"由于市场环境因素……,所有餐饮业务将集中由深圳市益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管理及运作。深圳市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将在2009年元月底进行清算结业,对贵公司的餐饮服务将由深圳市益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接管并提供服务"。2009年3月4日,深圳市安X技术职业培训中心向美XX公司发出《联络函》,称"自2009年3月6日起终止2008年9月我司与贵司签订的食堂承包协议书"。
美XX公司请求原审法院判令安X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安X公司反诉请求原审法院判令美XX公司支付违约金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美XX公司与安X公司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当认定合法有效。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美XX公司未经安X公司同意,以将结业为由,将承包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他人,其行为已经表示对于承包合同不予履行。根据美XX公司的函件,安X公司于2009年3月6日以"深圳市安X技术职业培训中心"的名义解除合同并无不妥。因美XX公司擅自将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让他人致使合同终止履行,其发函行为本身已经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综上,美XX公司的本诉请求无事实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安X公司的反诉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美XX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X公司违约金50000元;二、驳回美XX公司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本诉受理费10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25元,由美XX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525元(安X公司已预交),由美XX公司承担。
上诉人美XX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具体理由如下:一、美XX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与安X公司解除合同并无因果关系:(一)时间上没有因果关系。美XX公司于2009年1月6日发出《工作联络函》,而安X公司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是2009年3月4日,相差两个月之久,安X公司解除合同并不是因为美XX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二)安X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与美XX公司的《工作联络函》没有关联。安X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中,并没有提到解除合同是因为美XX公司准备结业清算、将业务转让给案外人益XX公司。(三)安X公司在解除合同时没有要求违约金,也是按照美XX公司的《工作联络函》的内容,与案外人益XX公司重新签订了合同。首先,美XX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之后,并没有不履行合同,而是一直在履行合同,也没有结业清算,故美XX公司的行为只是一种要约,须等待安X公司的承诺,但在安X公司承诺之前,美XX公司行为上并无违约。其次,美XX公司发出《工作联络函》后,安X公司对此未表示异议,应当是认同的。再次,在安X公司发出的《联络函》中,安X公司要求美XX公司终止合同后除做好工作安排、人员安置以及费用结算外,没有要求美XX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综上,可以看出,《工作联络函》与安X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并无关联。二、即便是美XX公司要求将食堂的合同权利和义务转让给案外人益XX公司,事实上也已经得到安X公司的同意。安X公司与美XX公司解除食堂承包合同之后,立即按照美XX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络函》的意思,与案外人益XX公司签订了合同内容一模一样的承包合同。安X公司实际上是认可美XX公司的《工作联络函》的转让要求,故不存在美XX公司违约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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