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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47号(3)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X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5527元;
三、驳回安X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美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美XX公司承担人民币57.75元,由安X公司承担人民币46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美XX公司承担人民币115.50元,由安X公司承担人民币93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 拓
审 判 员 陈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娜(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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