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二终字第847号(3)
二、变更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二初字第76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深圳市美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X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人民币5527元;
三、驳回安X科技(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美XX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美XX公司承担人民币57.75元,由安X公司承担人民币467.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由美XX公司承担人民币115.50元,由安X公司承担人民币93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秦 拓
审 判 员 陈国华
代理审判员 王 畅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罗 娜(兼)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本站收录的裁判文书均来自法院官方网站公开信息,
本站裁判文书栏目不会接受任何个人或企业提供的裁判文书。
如您认为内容涉及个人或企业隐私,要求修改或删除的,
请将网址发邮件至:

我们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和您联系妥善处理
===================================================
法律图书馆>>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