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2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师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深圳某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

上诉人师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某环境艺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1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珠宝店成立于2008年3月20日,师某为该店的个体工商户户主。××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为环境艺术设计、室内外装饰设计、园林景观设计、平面设计、建筑效果图及电脑图文设计、建筑安装工程及建筑工程设计,但注明以上需资质的,须取得资质后方可经营。××公司实际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的设计资质。2010年7月2日,师某授权付某以其名义与××公司签订××珠宝店的装饰设计合同。2010年7月3日,付某以师某(甲方)代理人的名义与某公司(乙方)签订《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珠宝店进行平面布置图、设计概念、整体设计图和施工图的设计,甲方向乙方支付设计费18万元;合同生效后,甲方付给乙方总设计费的50%,即9万元,工程竣工时,结清全部设计费;甲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接通知后,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甲方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甲方根据乙方已完成的设计量按《深圳市装饰设计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设计费;乙方交付设计文件后,甲方应尽快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甲方审查设计文件的期间及乙方根据甲方要求修改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设计工期内,一般方案修改不再绘制效果图;方案阶段发生整体修改二次以上的,乙方另收取工本费;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合同内容之外的工作服务,另行支付费用;平面布置图经双方沟通,尽快完成,于2010年7月10日前确定,设计概念也应于7月10日前完成,整体设计图及施工图自签订合同后20天内完成,于7月23日前完成;由于乙方原因未完成平面布置图和设计概念的,乙方向甲方退还前期费用,余款9万元在交图纸时付清;若乙方因个人原因未在约定期内完成甲方设计方案,除退还前期费用外,另需支付总额30%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师某向××公司支付了9万元设计费。合同签订后,××公司即着手平面布置图和概念设计方案图的设计。在平面布置图设计期间,师某多次提出修改意见,××公司也按师某的要求深入设计。2010年7月19日,师某确定了××公司设计的平面布置图。平面布置图确定后,某公司着手效果图的设计。2010年7月30日,某公司将设计的效果图交付给师某,但师某对××公司设计的效果图很不满意。当晚,师某发短信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称××公司对××珠宝店的设计感觉不到位,决定终止合作,要求××公司退回已付设计费。次日,师某书面通知××公司停止合作,要求退还已付设计费。2010年8月10日,师某委托律师向××公司送达律师函。在律师函中,师某以××公司仅完成平面布置图、未确定设计概念、在2010年7月23日前未交付整体设计图和施工图为由,通知解除合同,要求××公司退还已付设计费9万元并支付设计费总额30%的违约金5.4万元。双方围绕××公司是否应退还师某已付设计费9万元、师某是否应支付剩余9万元设计费发生争议,遂诉至原审法院。一审庭审时,原审法院向师某释明其主张的《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的效力与原审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告知师某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师某当庭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无效、××公司向师某返还已付设计费9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公司未变更反诉请求。一审审理过程中,××公司提交了碧罗珠宝店概念设计方案图、室内设计施工图、费用报销单和图纸打印费发票,主张在师某于2010年7月30日通知解除合同时,××公司已完成概念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正准备出图,图纸于2010年7月31日打印后,通知师某前来领取但师某不来。师某质证,概念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是××公司在提起反诉后补的,只有在效果图确定后,才能进行施工图的设计,在师某没有确定效果图时 ,××公司是不可能着手施工图设计的,而且××公司提交的概念设计方案图和施工图也不完整,没有门头、电路、卫生间的效果图和施工图。原审法院另查,设计期间,××公司的两名设计师前往××珠宝店进行了实地考察,并受师某的委托对师某在××的××珠宝店进行了现场勘查,勘查后,某公司的设计师绘制了现场尺寸。一审庭审时,师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同意向某公司支付××珠宝店的现场勘查费2000元。师某终止与××公司的合作后,另委托设计公司对××珠宝店进行设计。以上事实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深圳市装饰设计合同》、收条、平面布置图、短信、律师函、深圳同城速递业务详情单、公证书、现场勘查绘制图、一审庭审笔录等证据证实。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