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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5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351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彪,绰号"阿彪"、"四川彪",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温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绰号"阿龙",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某、赵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吴某刚,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慕某涛,男。2008年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年10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绰号"光头",男。2008年2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9年6月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林某生,绰号"阿生",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熊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抢劫罪;被告人何某彪、吴某刚犯抢劫罪;被告人慕某涛、李某、林某生犯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熊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一案,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何某彪、陈某、吴某刚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某出庭履行职务,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刑初字第957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育平
审 判 员 张 冰
审 判 员 白鉴波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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