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3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东×中心
负责人:杨某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某,广东××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龙某某,广东××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辉×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系该公司法务人员。
委托代理人:卢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东×中心(以下简称东×中心)因与被上诉人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辉×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7)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11月7日,辉×公司、东×中心双方签订《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约定:电视剧《白色××》为二十集连续剧,每集片长为45分钟,经双方协商,东×中心接受辉×公司委托,全面负责该电视剧后期制作及补拍工作。具体权利与义务如下:一、辉×公司的权利与责任。辉×公司负责电视剧内容制作和发行的合法性;负责提供前期拍摄的必要素材及相关资料;负责成片的审定工作;负责电视剧补拍演员的费用和协调工作;负责电视剧后期补拍和后期制作的相应费用;负责拍摄素材及成片的收集、整理、存档。如东×中心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或成片未被辉×公司审定通过,辉×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不予支付东×中心任何费用,东×中心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辉×公司损失。二、东×中心权利与责任。东×中心负责电视剧后期全面补拍和后期制作工作(包括重新后期剪辑制作、导演、配音演员、录音配音工作、主题歌、主题曲、全剧配乐、片头片尾包装、宣传片花制作及根据需要进行补拍的技术性工作等。东×中心负责在签订合同之日起77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工作,东×中心不得出版、录制光碟,不得印制、发行任何工作内容。东×中心保证成片达到电视台播出标准,如成片不能达到电视台播出标准,东×中心应退还已收取的辉×公司的所有费用,并赔偿辉×公司损失。东×中心配备机器设备、制片人、导演、统筹、摄影、后期剪辑制作、音乐编辑等专业人员,组成电视剧后期制作和补拍班底,为辉×公司提供全面系统的服务,上述后期制作和补拍班底人员的行为责任和费用由东×中心负责。辉×公司未能按时支付补拍费用,东×中心有权终止合作。三、后期制作及补拍的工作流程。补拍方案报批--审核通过--剧本重新梳理撰写--补拍剧本审核通过--补拍日程安排--剪辑、配音、配乐、片尾制作--成片包装--成片合成--成片审核--修改--通过交付。本工作流程双方应严格执行,不得延误每一个环节。四、著作权。本电视剧《白色××》的著作权、版权(包括所有的素材内容)归辉×公司所有,经乙方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本作品后产生的作品著作权为辉×公司所有,东×中心不享有本作品的著作权及其他权利。五、违约责任。辉×公司、东×中心双方必须严格执行本合同所有条款,否则由违约方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一切经济损失。如属双方的违约,则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六、后期制作及补拍费用。电视剧后期制作及补拍费用为20万元,该费用不包括演员薪酬及演员外拍时产生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不包括音乐版权费用,不包括税金。该20万元费用分四期支付,分别为:合同签订之日支付5万元、补拍前四天支付7万元、后期剪辑配音时支付5万元、余款3万元在交付成品带时支付。补拍演员所产生的费用不得超过3万元,3万元以内的由辉×公司承担,如超过3万元的,则超出部分由双方另行协商。七、东×中心根据辉×公司提出的最后修改意见作出全面调整,定版后刻制母带一套与原所有素材资料一并交付给辉×公司,辉×公司在收取之时结清本合同的余款。此外,双方还就其他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约定。2006年12月31日,辉×公司与东×中心签订一份《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补充合同书》,该补充合同约定:由于电视剧《白色××》后期硬盘及前期拍摄资料无法追回,辉×公司委托东×中心重新采集、剪辑、配音、配乐前期拍摄丢失的内容(不包括音效部分),辉×公司同意再投5万元给东×中心,作为重新剪辑的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辉×公司依约于2006年11月7日、2006年1月24日、2006年11月27日、2006年12月22日、2007年1月26日、2007年3月6日、2007年6月1日、2007年6月21日分别向东×中心支付后期制作及补拍费用5万元、7万元、3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2万元、1万元,共计28万元(其中东×中心2006年11月27日收取的3万元费用系辉×公司支付的外拍演员的费用)。东×中心亦依约完成了电视剧的补拍及后期制作工作,并将电视剧制作合成了光盘。2007年7月份,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杜某某与东×中心的法定代表人杨红培一起前往海南将《白色××》DVD样片送给××省广电总局审核,当时样片登记的制作单位为深圳东×研究院,该样片后通过审核,东×中心发现《白色××》发行许可证上登记的制作单位不是深圳东×研究院而是深圳平×有限公司,而辉×公司亦否认东×中心享有该片的著作权及50%的发行收益,故双方产生争议,因东×中心拒绝向辉×公司交付母带,故辉×公司将东×中心诉诸原审法院。另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东×中心以著作权纠纷将辉×公司诉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09)深罗法民二初字第434号],要求法院确认其为《白色××》电视剧及电视剧本的著作权人。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东×中心关于其为《白色××》电视剧及电视剧本的著作权人的主张并不成立,故依法驳回了东×中心的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案已生效。再查,2008年12月30日,深圳平×有限公司在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就《白色××》的后期制作另行委托广州新×有限公司进行,现该剧已完成后期制作并于2009年11月在××电视台首播。庭审中,辉×公司明确其328415.57元损失包括28万元已支付的费用及利息16915.57元、广州律师费4000元、香港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2000元、深圳律师费19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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