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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34号(2)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东×中心是否有权留置辉×公司委托东×中心进行后期制作的《白色××》电视剧所合成的母带及硬盘。《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及《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补充合同书》签订后,东×中心依约完成了电视剧的补拍及后期制作工作,辉×公司亦按照约定向东×中心支付了共计28万元的后期制作及剪辑等相关费用。东×中心称其后期制作共发生费用170.3万元,而辉×公司支付的28万元远远不够完成后期制作,只是双方约定东×中心对电视剧《白色××》享有著作权及50%的发行收益,东×中心才联系他人出资完成电视剧的后期制作,现辉×公司否认东×中心对电视剧《白色××》享有著作权及50%的发行收益,且辉×公司也未将余下的资金支付给东×中心,因此,东×中心才将电视剧《白色××》的母带及硬盘予以留置。原审法院认为,由于《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及补充合同中对东×中心进行后期制作及重新剪辑的费用已有了明确的约定,而东×中心亦未提交其他书面证据证明双方就东×中心进行后期制作及重新剪辑费用另有约定,因此,东×中心以其实际支付的费用已远远超过辉×公司应支付的费用为由而行使留置权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东×中心应将其持有的《白色××》的母带及硬盘交付给辉×公司。由于在本案的审理期间,辉×公司已另行委托第三人完成了电视剧《白色××》的后期制作工作,东×中心再向辉×公司交付《白色××》的母带及硬盘已不具有实际意义,而之所以辉×公司会另行委托他人完成电视剧的后期制作,完全是因东×中心非法留置行为引发双方产生纠纷并进而发生诉讼,而辉×公司对何时取回母带及硬盘又无法预期,为减少损失,收回投资成本,尽快让电视剧《白色××》及早上映,辉×公司才不得已而为之。由于是因东×中心违约行为才导致双方所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故东×中心应向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辉×公司主张解除《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辉×公司委托东×中心进行后期制作的电视剧已经基本完成,客观上已无法恢复原状,故东×中心应将其持有的电视剧《白色××》的母带及硬盘予以物理销毁,辉×公司主张东×中心销毁《白色××》电视剧资料(包括6个硬盘、20盒东×中心补拍的素材带),清除工作过程中的全部硬盘、光碟、剧本、母带资料,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予以支持。辉×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共支付给东×中心28万元,现合同已因东×中心违约而解除,故东×中心应将该28万元损失赔偿给辉×公司。辉×公司还主张东×中心赔偿其利息16915.57元、广州律师费4000元、香港律师费6000元、差旅费2000元、深圳律师费19500元等损失共计48415.57元,因原审法院前述已要求东×中心赔偿辉×公司损失28万元,辉×公司实际已经恢复到合同解除前的法律状态,其不应再有利息损失,而就律师费、差旅费等损失,辉×公司又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辉×公司主张48415.57元等损失,原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一、解除辉×公司与东×中心于2006年11月7日所签订的《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及补拍合同书》及于2006年12月31日签订的《电视剧<白色××>后期制作补充合同书》;二、东×中心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物理销毁6个硬盘和20盒补拍的素材带,并清除工作过程中的全部硬盘、光碟、剧本、母带等资料;三、东×中心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辉×公司损失28万元;四、驳回辉×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26元,保全费2162元,合计8488元(已由辉×公司预交),由东×中心负担。
东×中心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辉×公司的诉讼请求;2、确认东×中心在《白剧》为制作单位并享有发行收益。事实和理由如下:一、原审判决严重违背客观事实。辉×公司是以欺骗、隐瞒的手段与东×中心签订的委托制作合同。按影视行业规范的要求,后期制作,辉×公司必须提供初剪的分镜头输入的硬盘、完整素材、信息工程文件、剧本、场记。当双方签订第一份合同后,辉×公司才承认硬盘被前期剪辑师拿走,没办法提供。没有硬盘,后期制作是无法完成的,于是东×中心经辉×公司同意签订了第二份补充合同,采取重新倒素材,努力拼凑影片镜头。这是一个巨大工程,就像一座大厦倒塌后,再重建一样难。辉×公司要求东×中心重新组织演员补拍(补拍了十几天),制作在这种恶性环境下,额外产生了等待硬盘重新制作的成本、演职员的住宿就餐、外景场地租赁成本、工作人员的工资,这些投入,已远远超出原合同约定的制作成本。硬盘重建工作完成后,东×中心根据素材带的内容进行后期制作,结果辉×公司才又告知东×中心,由于辉×公司与原前期合作者陈某某因资金问题出现纠纷,陈某某拒绝向辉×公司提供剧本、场记。后期制作再度停止半个月。于是东×中心又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剧中两位主要演员蔡某某、杨某和补拍导演刘某,通过对素材带中分镜头和人物出现的画面进行分析,进行剧本再创作、分镜头制作、编制场记及工程信息资料。这是一项十分浩繁的工作,又占去后期制作的两个月的时间,再次加重了制作成本。因此,辉×公司付给东×中心的28万元,根本不可能重新创作一部20集的戏。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辉×公司向东×中心提出以其资产抵押贷款或向朋友举债的方式融资,或者替其找人去要债,但辉×公司提供的前述文件均是香港文本,且是复印件,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所以无法融资。于是,双方商定,由东×中心以向演职人员赊账的方式,先行拍摄、制作,待后期制作完成后通过卖片的方式得到补偿。同时,辉×公司再次使用欺诈的手段要求东×中心准备卖片分成合同,当辉×公司看完合同后说没什么问题,但又借口需先行交律师审查为由没有盖章。造成了《白剧》只用28万元完成后期制作的假象。另外,原合同约定2007年4月完成制作并交付,东×中心事实上在3月份就己完成制作,但辉×公司要求先暂存放在东×中心处,待其解决与××电视台的矛盾后,再提交硬盘。后来,由于辉×公司擅自取消东×中心为本片的制作单位并拒绝东×中心共享发行权益,严重损害东×中心权益,东×中心才拒绝交付硬盘。因此,未提交硬盘,是辉×公司的过错造成的。以上众多的事实说明:委托制作合同是在辉×公司隐瞒剧本、场记、分镜头剧本、前期拍摄工程信息资料的缺失这一重大事实的情况下签订的;在合同约定的资金严重不足,根本无法完成后期制作的情况下,辉×公司又以承诺通过拍片分成的方式,欺骗东×中心额外投入大量的资金。因此,既然《白剧》是通过东×中心超出补充协议范畴的大量资金投入,重新制作剧本、场记、分镜头剧本、工程信息资料,并委托创作了歌曲,才得以完成的,双方的关系,事实上就已经由原来委托制作关系,转变为联合制作,共享收益的关系。另外,全部审片事宜和资料,都是由东×中心向××电视台提交并申报的。在审片时,也是由东×中心全部负责向审片单位介绍本片。而前述工作,不但增加了东×中心的工作量,也不属于合同内东×中心的义务范畴。在该片准备发行时,辉×公司多次催促东×中心联系发行渠道,为此,东×中心和辉×公司商议共同到北京联系此工作,辉×公司的董事长杜某某让杨某某先去,他后到,但杜某某推说身体有病未到,杨某某独自在北京做了一周的推广工作。回深圳后,东×中心又印刷了大量刊物,举办本片的发布会,出席电视台对本片的宣传活动,辉×公司未参与实质性的工作。而所有的这些费用,全部是由东×中心承担。东×中心之所以这样做,就是因为东×中心是制作单位,对该片有大量的资金投入,辉×公司又承诺东×中心享有发行权益。然而令人费解的是,东×中心制作的《白剧》去××审片,报送的样片都注明了东×中心单位是制作单位,也是发行人之一,却在最后被辉×公司拿掉。二、原审判决显失公平。东×中心不仅完成了样片,而且与辉×公司一道赴××审片,并通过了严格的审查。按照合同约定,在样片制作完成并通过审片,辉×公司提出修改意见后,再进行修改才能最后确定母带。辉×公司背信弃义,为了不再支付东×中心后期制作费和大量的资金投入,独享发片收益,单方改变了东×中心是制作方这一约定,致使东×中心目前仍然欠演职人员工资20多万元,欠委托创作歌曲费70多万元,欠剧本创作费6万元,另外,东×中心为了本片的后期制作,还投入一套价值20万元的制作设备。该片于2009年年底己在海南发行上映,用的是东×中心审片时通过的发行许可证,那么作为法院就必须让辉×公司在庭审时提供电视片进行对比,看其重新委托的制作是否与东×中心制作的样片有重大的不同,如果大部分相同,东×中心就已经完成了制作,辉×公司已经得到收益。而原审法院没有这样做,相反却在辉×公司独享东×中心后期制影片的同时,还让东×中心再退还28万元,显属错误。三、原审判决程序违法。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原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查明本案的关键,首先是查明双方的法律关系,而关键在于向××省电视审片单位调取当时审片时的样片,当时海南省电视审批单位已向东×中心提供该片的发行许可证号,确定东×中心为发行人,已向一审法院举证;另外,双方的关系,还可以通过审片时的样片落款,证明东×中心是制作单位,而样片的开头字幕,则写明杨某某是该片的艺术总监制,这些都足以证明东×中心是该片的制作单位。东×中心在开庭前曾向××电视审片单位调查该证据,遭到审片单位的拒绝,故书面申请法院到××调取样片和审片记录,但法院却未依法履行责任,其程序违法。为此,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东×中心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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