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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8号(4)
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三初字第116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443元,由被上诉人汤某负担。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41元,已由上诉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予退回,由被上诉人汤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径付上诉人××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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