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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2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公明下村XXX纸品厂。
负责人陈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XXX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香港。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公明下村XXX纸品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香港XXX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1)深宝法民劳初字第881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蔡 劲 峰
代理审判员 黄 铎 斌
代理审判员 郭 亚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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