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8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四终字第1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艾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张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6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某某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张某某、张某通过恐吓、威胁的手段迫使尹某某在2009年5月26日签订了《协议书》和《保证书》各一份。《协议书》的内容为:张某某、张某要求尹某某支付其工程结余款人民币20,108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工资溢领款25,000元、施工错误损失款人民币3900元以及在装修期间工人张义某和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之间工伤纠纷案件的律师费20,000元,共计69,008元。尹某某当场表示对上述款项有异议,尹某某已与张某某、张某结清了工程结余款、工资溢领款、施工错误损失款等,不存在欠款问题,张某某、张某的律师费由尹某某负担更是没有道理,但张某某、张某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尹某某签订了其早已草拟好的《协议书》。由于以上内容不是尹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在订立协议时显失公平,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协议书》应当予以撤销。为此,尹某某请求法院判令:1、撤销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双方签订的《协议书》;2、一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张某某、张某负担。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依据张某某、张某交的《房地产证》复印件显示,张某某、张某分别系深圳市南山区××城邦××期××栋××号房、××号房的所有权人。尹某某负责承包前房产的装修工程,承包期间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双方曾因工程款等问题产生过争议。2009年5月26日,尹某某和张某某就工程款等问题进行协商,并在《协议书》中签了字,该协议首部显示甲方为"张某某、张某",乙方为"尹某某",其内容为:"乙方自2008年10月12日起承包甲方位于××城邦××栋××及××的装修工程,至2009年5月17日止的工程结余款20108.00及工资溢领款25000.00、施工错误损失款3900.00、装修期间乙方和工人张义某的劳务工伤纠纷官司,由乙方全额支付律师费用20000.00,共计人民币陆万玖仟零捌元整(¥69008元)。经双方对账确认后,上述金额无误。乙方承诺于2009年6月15日先行退还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2009年6月30日再退还尾款。2009年5月18日至5月28日之工程款待双方6月1日交接时再行对账结清。另与张义某之间的劳务工伤纠纷官司除支付律师费外,其他因本案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概由乙方全权负担。上述协议经双方确认后,一式4份,甲、乙双方及见证人各持一份",《协议书》尾部的"甲方"处有张某某的手写签名,"乙方"处有尹某某的手写签名,"见证人"处有何某某、王某某的手写签名。尹某某还于同时在一份《保证书》中签了名,《保证书》的内容为"本人尹某某(身份证号:420106196807271653 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村××),自2008年10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7日止,承包××城邦××栋××及××的装潢工程,期间所有工人工资业主均已如实支付本人代为发放,未有短少拖欠,如有任何劳资纠纷都由本人全权负责,和业主一概无关。特此保证。本保证书一式3份,由本人及见证人各持一份",《保证书》尾部"见证人"处有何某某、王某某的手写签名。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确认张某在协商《协议书》的有关内容时和《协议书》签订时并未在场,亦未在《协议书》中签名。尹某某陈述《协议书》和《保证书》系张某某及其父亲张安某采取暴力手段胁迫尹某某签订的,《协议书》的内容不是尹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协议书》应予以撤销,尹某某为此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录音光盘(录音时间为2009年9月1日)、何某某出具的《证人证言》,并申请由证人何某某出庭作证证实。证人何某某当庭陈述其通过尹某某介绍到××城邦××期××栋××号房和××号房的工地上做事,其并不认识张某某、张某及其父亲张安某;尹某某于2009年5月26日打电话让何某某到××城邦楼下的咖啡屋外面为其解释工程上的事情,现场有四五个不明身份的人围着尹某某,其中一个叫某某哥的人发脾气把东西摔在尹某某的身上,并在谈的过程中打了尹某某一拳,但双方均未报警;之后王某某拿了一份《协议书》让尹某某签了字,并让何某某以证人身份在《协议书》中签了字,何某某对尹某某被打之前的事情及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之间的纠纷都不清楚。张某某、张某陈述从录音内容来看,尹某某多次承认《协议书》的真实性,尹某某与张某某、张某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双方要求支付款项的时间不同,张某某并未指使、授意或派他人胁迫尹某某签订《协议书》。2009年10月26日,尹某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协议书》、《保证书》、录音光盘、《证人证言》以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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