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上诉人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盐法民一初字第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岳某某于201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岳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上诉人岳某某负担。上诉人岳某某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多交的人民币7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 达 人
审 判 员 刘 杰 晖
代理审判员 李 原
二○一一年五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洋(兼)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