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四终字第267号(2)
东×厂、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判令:一、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及第二项中关于支付利息的判决,改判东×厂、红×公司无需支付盈×公司利息;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盈×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双方在《付款协议书》中并未约定利息,双方已经视盈×公司放弃了利息主张,盈×公司也没有提交东×厂、红×公司应当支付利息的证据。由于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导致判决不当,故东×厂、红×公司不服原审判决,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支持东×厂、红×公司的请求。
盈×公司答辩称:东×厂、红×公司对本案的货款本金数额并无异议,其针对利息上诉是为了拖延时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东×厂和红×公司以双方未约定利息为由拒付利息,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东×厂未依约足额支付货款,盈×公司有权要求东×厂支付剩余款项并赔偿违约损失,盈×公司主张的利息即为逾期付款的违约损失,因此东×厂和红×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9.98元,由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坪×厂和上诉人香港红×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明 演
审 判 员 朱 萍
代理审判员 梁 乐 乐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芝(兼)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