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终字第500号(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的定罪部分;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361号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 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 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11日起至2013年10 月10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欣美
代理审判员 武文芳
代理审判员 王 炜
二0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月娥(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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