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2598号(2)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18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被上诉人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封某某2008年9月25日至2009年8月24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32元;
三、被上诉人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封某某2009年8月25日至2010年4月19日期间未假年休假工资724.14元;
四、被上诉人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上诉人封某某2008年8月25日至2010年4月15日期间加班工资差额20866元;
五、驳回上诉人封某某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5元,由上诉人封某某负担5元,由被上诉人深圳XX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琛
代理审判员 陈雅娟
代理审判员 黎 奇
二Ο一一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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