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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295号(3)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90元,由上诉人金某负担4060元,由被上诉人徐某负担1530。被上诉人徐某已向本院预交人民币3060元,由本院退回153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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