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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57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收取11194.05元,由上诉人阮恩光负担5597.03元,人保深圳市分公司负担5597.02元(上诉人阮恩光多预交的5597.02元,人保深圳市分公司多预交的5597.03元,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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