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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3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刑二终字第636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廖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11月7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抢夺罪一案,于2011年4月12日作出(2011)深南法刑初字第4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廖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1月4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留仙大道高职院西校区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注意,抢走了被害人的一个挂包,挂包里有LG牌手机一部、招商银行卡一张和现金人民币100元。经价格鉴定,被抢的LG牌手机价值人民币488元。
2010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廖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长城公司附近,趁被害人何某妹不注意,抢走了被害人的一个手包,手包里有何某妹的身份证、社保卡、居住证以及工商银行卡,中国银行卡、招商银行卡、农业银行卡、信用社卡、建设银行卡各一张。
2010年11月7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廖某在深圳市南山区科发路国人通讯公司附近,抢走了被害人王某群的一个腰包,腰包里有诺基亚牌手机一部和现金人民币50元。经价格鉴定,被抢的诺基亚牌手机价值人民币50元。
2010年1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害人李某行至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公交站附近时,被告人廖某上前从被害人李某的身后拉住李的头发,同时用手肘击打被害人的背部,被害人蹲在地上喊:"救命!"并称同意将钱包给被告人廖某,被告人廖某听到后放开被害人,取出被害人钱包里的现金人民币800元,随后扔掉钱包逃跑。闻讯赶来的巡防员在被告人廖某逃跑的过程中将其抓获,并在廖某手上缴获现金人民币800元,在廖某身上缴获诺基亚牌手机、LG牌手机各一部、招商银行卡一张和姓名为何某妹的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缴获的现金人民币800元已返还被害人李某,缴获的诺基亚牌手机已返还给被害人王某群,缴获的LG牌手机、招商银行卡已返还给被害人刘某,缴获的何某妹的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物已返还给被害人何某妹。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被害人刘某、何某妹、王某群、李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朱某家、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扭送经过,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廖某的身份资料及供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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