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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六终字第1122号(2)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蔡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 琛
代理审判员 陈雅娟
代理审判员 黎 奇
二Ο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 记 员 杨玉兰(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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