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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6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谭素侠,女。
委托代理人许伟东,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新平,男。
委托代理人陈胜谊,男。
上诉人谭素侠为与被上诉人吴新平因合作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第一次开庭时间为2010年9月15日,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10年10月27日,但合议庭合议笔录显示的时间和判决书签署的时间却为2010年10月11日,属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6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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