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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知民终字第305号(2)
再次,在涉案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由于被告鸿某某电子厂为"三来一补"企业中的来料加工企业,被告当某公司为中方股东,被告篮某公司为外方股东,因此,被告鸿某某电子厂与被告篮某公司均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后,在侵权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由于原告未向原审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告鸿某某电子厂和被告篮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具体损失金额或被告鸿某某电子厂和被告篮某公司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原审法院无法按照计算权利人的损失或侵权人的获利方式来确定侵权赔偿数额,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原审法院综合考虑"RISIXX"商标的知名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经营范围等情节,依法酌情判决被告鸿某某电子厂、被告篮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
被告篮某公司经原审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理应承担相应消极答辩及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审法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鸿某某电子制品厂、被告篮某实业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阿联酋某某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第15500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鸿某某电子制品厂、被告篮某实业公司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阿联酋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三、驳回原告阿联酋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深圳市鸿某某电子制品厂、被告篮某实业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深圳市鸿某某电子制品厂、被告篮某实业公司负担。
原审宣判后,深圳市鸿某某电子制品厂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上诉人行为不属于侵权行为;二、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并判决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0元;三、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的诉讼费用。
上诉人鸿某某电子厂的上诉理由如下:一、上诉人生产涉案产品是受印尼企业shampion XXX.,LTD公司授权委托进行加工。双方之间签订了具体的《加工协议书》。授权委托书中写到:'兹有我公司委托深圳市鸿某某电子制品厂生产我司注册商标品牌RISIXX产品。特此授权。'又见《加工协议书》第一条:生产的型号、数量、总箱数都是根据对方的委托约定,原材料也由对方提供。上诉人只负责加工;第六条约定:产品跟品牌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推销及推广。由此可知,本案中,上诉人只是根据该协议书约定,按对方的要求加工产品。对方还出示了加工产品的注册商标。所以,无论怎样,上诉人都有理由认为shampion XXX.,LTD公司对加工产品具有商标权。据以此,追加shampion XXX.,LTD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对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双方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shampion XXX.,LTD公司作为上诉人的委托人,理应对其委托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以,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系承担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主体是错误的,shampion XXX.,LTD公司才是承担被上诉人经济损失的主体。
二、《加工协议书》第六条明确约定:产品跟品牌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推销及推广。这说明涉案产品出现在其他地区与上诉人之间没有关联性。在本案中,上诉人按《加工协议》的约定加工产品的总数量为19200台,加工费用为1.5元每台,除去加工成本,收益不足2.88万元。同时,深圳市工商局龙岗区分局在2008年6月17日对上诉人加工的侵犯商标权的产品予以扣留并处罚款人民币86400元。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无任何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的行为造成其损失为10万元人民币,也无法证明上诉人获得的利益为10万元人民币。所以,原审法院酌情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明显过高且不符合事实,亦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阿联酋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当某公司述称,对原审查明事实部分本身没有异议,但认为遗漏了诉讼主体。
原审被告篮某实业公司未作任何陈述。
经二审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第15500XX号商标的专用权期限已续展至2021年4月6日。
原审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鸿某某电子厂停止生产侵犯原告RISIXX商标的收音机的行为;2、判令被告鸿某某电子厂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100万元;3、判令被告篮某实业公司和被告当某公司对被告鸿某某电子厂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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