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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9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新灯,男。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岩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旗霞,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少波,广东淳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谢新灯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岩鑫精密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新灯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新灯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新灯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525元,本院减半收取2262.5元,由上诉人谢新灯负担,余款226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雅 媛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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